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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4451
     

      案列一

      丙公司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2019年,乙合伙企业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人,丙公司分得5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5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列二

      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19年,丙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1000万元,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以下8个事项:

      一、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也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局备案,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

      三、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己留存的备查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了。

      五、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3)如既有税会差异又有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的则两张表同时填写。

      (4)企业发生处置投资项目如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六、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七、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八、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关于股权架构,小编再补充一些小知识点:

      股权架构设计需遵循的原则

      1、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一般创业初期股东就是创始人、联合创始人、投资人,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没有必要为了追求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随着企业的发展,创业企业会涉及几轮融资,以及引进资源型合伙人、管理团队持股、员工股权激励。通常可以将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作为显名股东,后续的投资人、员工激励股权、合伙人等都放在持股平台上,以简化股权架构。

      2、切忌股权均等

      股权平均分配导致创业股东在做决策时,彼此话语权或者表决权是相近的,如相互意见不一致时,极易内耗,甚至出现僵局。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不会凸显问题,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矛盾可能会逐渐产生。纵观身边的成功企业,必有一个核心大股东。

      3、预先设置期权池

      预先设置期权池,即提前预留一部分股权暂时不进行分配,因为股权一旦分配出去,收回难上加难。在企业的初创及发展阶段,每个人的实际能力和实际表现对公司的贡献和预期均不相同,通过设置期权池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来进行科学灵活的分配,可以减少矛盾的发生。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EO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当然,预留的部分也可以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正式入职之后再分配给他。

      4、设置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

      相对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法是有区间有梯次的,一般而言,创始人作为大股东需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联合创始人的股权比例的设置区间为20-30%,同时另行预留10-15%的期权池。创始人肯定是公司老大无疑,联合创始人有一定的话语权,期权池给员工做股权激励。

      5、股东之间资源互补

      企业初创时,股东之间的资源诸如资金、创意、专利、技术尽可能互补。如果两个股东之间的资源与优势过于相似的话,很有可能在公司发展中产生分歧,甚至另起炉灶以相同的商业模式互相竞争。

      二、始终牢记股权比例的九条生命线

      1、67%:绝对控制权,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

      2、51%:相对控制权,多数事项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权,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权与之冲突,则为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批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8、3%: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1%:代位诉讼权,可以间接地调查和起诉

      即派生诉讼权,可以有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三、创始人紧抓企业的控制权的几点建议

      1、坚守掌控50%以上的股权

      一般而言,除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余事项只需50%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因此,创始人在初始阶段设计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尽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以便在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时能够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如果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权,他就有一个天然的否决权。换句话来说,他持有50%以上的股权,没有他的同意,这个事情也通过不了,因为没有他的同意,赞成票应该是达不到2/3或则3/4以上。所以说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最理想的一个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

      2、低于50%股权的掌控措施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融资就不可能避免导致股权被稀释,此时可采取归集表决权的措施维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归集表决权,即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20%以上的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

      3、以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控制权

      《公司法》尽管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其同时也规定了章程另行约定优先,以赋予股东对公司章程有更多自由空间。因此,作为创始人可利用公司章程来设置一些机制,比如“一票否决权”、财务管理权的归属等,这些机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4、谨慎融资,以防“引狼入室”

      投资有风险,融资也有风险,企业融资的初衷往往是解决财务危机、发展壮大企业,但作为创始人来说,融资时得注意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资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对赌”机制。对赌时一定要判断对赌事宜是否处于自己可预期范围之内、对于对赌后果是否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等,否则有可能将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送人。

      由此可见,股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把公司比作一棵大树,那么股权架构就是大树的枝干,树叶、花朵以及果实都是在它的基础上长出来。只有股权架构搭建好了,企业才能成长为苍天大树,否则一切终化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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